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出现“基本事实”的地方有两处。
第一处是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处理,即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处是第二百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两处对“基本事实”的界定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既是《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又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即他们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他们对基本事实的理解是在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时最有必要参考的。
在判决书中经常会出现“法院确认的事实有”“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如下”或“依据……的事实”等字眼,常常在这些字眼后面便是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析,这些事实往往便是个案中的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