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工资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退休人员实际上没有工资的,他们领取的是养老金,不过大家常说的退休工资就是指养老金而已。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以下十类情形可以实行免税,第七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等等。实际上也是没有退休工资一说的。也就是说我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即使每月拿1万元也不用交税,也不用进行个税申报,或者采取专项附加扣除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免税。不过,我们实际情况没有那么简单。
实际上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从2019年开始,针对的是个人综合收入。个人综合收入包括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
依据我们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会发放工资了。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的关系,就成了劳务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给职工发的就不叫工资,而是劳务费,也就是劳务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当进行纳税。不过由于是综合计税。所以,理论上说我们一年劳务费收入低于6万元,就不需要纳税。如果我们再有可以赡养的父母,还在上学的孩子,也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
可是,以前我们的劳务费计税方式是这样的: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然后按照20%计税;4000到2万元,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计税;2万到5万元的,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30%的税率计税;5万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40%的税率计税。
现在如果不征收了,纳税人也不去税务机关申报,我们是不是就会有很大的个人所得税流失呢?当然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我们采取的仍然是预扣预缴制。有发放劳务费的用人单位,继续预扣费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等待第二年3月份到6月份,我们去税务机关申报汇总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退休人员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的个人收入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金等均应纳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的个人收入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金等均应纳税。
扩展资料:
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在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和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将调整其退休待遇,具体的待遇调整见下: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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