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最后公布评标结果时,是否应该公布最终报价?有何依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10-17
必须公布的,我参加过很多次,都是将报价和中标厂商公布的
第2个回答  2012-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不公布最终报价其他供应商如何能接受中标结果。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最后一定要公布所有供应商报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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