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参加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招标项目,在所有参加的公司中,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代号A)在最后一轮报价后,报价相同且最低,但公告发布是却是另一家公司(代号B)以高于我们报价4万多元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我公司成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A却未被提名。
我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看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中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我想咨询一下,为何我公司以被谈判小组确定为成交候选人了,但却不是第一成交候选人???这样是没有遵循“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条原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