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如题所述

合同标的物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一物数卖 “先来后到”有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解释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问题,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规定,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没有自主选择权。

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

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据介绍,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一物数卖 “先来后到”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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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4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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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8

是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合同中,若没有合同标的,则不能成立。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是指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即民法意义上的物,包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即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扩展资料:

合同标的转移

1、合同标的转移,就是将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2、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

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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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6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标的。

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也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另一个问题。

合同标的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扩展资料

合同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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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7-09-05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也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另一个问题。合同标的
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出卖人对买卖标的无权处分,却在交易市场出卖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应当受保护的,其原理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买卖人在交易市场购物,无需调查该物的所有权。只有该物属于追赃物,物的所有权人方有权可请求买受人返还,但也应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买受该物的价款。
买卖合同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就规定,货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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