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中的特别法条?什么是普通法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一直搞不懂,谢谢

特别法条是相对于一般法条来说的,即法律的特别规定。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要数罪并罚,这是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但有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刑法却规定不数罪并罚,而是按情节加重犯适用一罪处罚。

如:拐卖妇女、儿童和强奸是两个独立的罪名,但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不数罪并罚,而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加重处罚。

扩展资料:

刑法第六十九条【吸收、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幷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刑法

百度百科—普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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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特别法条是相对于一般法条来说的,即法律的特别规定。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要数罪并罚,这是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但有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刑法却规定不数罪并罚,而是按情节加重犯适用一罪处罚。
如:拐卖妇女、儿童和强奸是两个独立的罪名,但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不数罪并罚,而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加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吸收、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幷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普通和特别是相对而言,主要用于同一类罪,一般说来,规定该类罪犯罪最基本的构成(4要件)的法条是该罪的普通法条,而在最基本构成的内容中,增加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主体身份,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就是特别法条。其最主要联系,就是有相同的客体,区别就是主体、客观行为不完全一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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