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在开标前另行公布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

如题所述

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一并给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如果需要修改,必须提前进行公示且需要延迟15天开标;如果投标人对评标办法有疑问,还可以进行异议或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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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3
不能,因为评标办法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示,如果修改,需要延迟15天开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三十一条 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故投标人可以申请要求推迟开标时间并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订或递交密封的补充文件!
如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第2个回答  2012-10-23
没有违反,但是公布之日和投标截止日期间隔不得少于14天。
第3个回答  2012-10-23
违法,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招标结果。也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
第4个回答  2012-10-23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在开标前另行公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追问

具体有没哪个法法律法规明细款项能够列出?

追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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