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是否适应社会化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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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

劳动能够转化成商业价值,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覆灭之后,劳动价值论还会有作用吗?商品价值范畴,不是能够立即消灭的,它的消灭有一个漫长的过渡过程。即便在公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换活动还会持续存在,只是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存在——在国际的计划经济完全建立,且囊括了一切地区的一切需求之前,社会化生产和服务完全上升到社会层面之前,劳动的商品价值,还是要考虑的,交换没有被消灭,劳动的商品价值也不会得到消灭。只不过它的商品价值高度计划化了,不是能够由单个的生产者能够决定的,而是组织与组织之间协调的。

至于劳动力的商品价值,只有在按劳分配彻底转化为按需分配后才会消失,按劳分配是劳动力的商品交换价值的体现,资本主义下,劳动力形成一个市场,乃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其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就是按资本价值分配。社会主义下,劳动力不形成市场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与社会本身存在的是简单的商品交换——纯粹以劳动的耗费为标准。但这依旧是个商品交换范畴。

即便社会化大生产和服务完全社会化,公有的分配集中而统一地在全球一切地区平等地进行,此时劳动本身与社会的交换关系可以说名义上不存在了——存在的不是不同主体的交换关系,而是劳动者处于全球集体的内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就是分配关系了。但即便如此,依旧可以将这种劳动与集体的分配关系视为交换的实质范畴,即劳动者个人提供给集体的,要与集体反馈给个人的,必须是大致平衡的。按需分配能够在完全的社会化大生产有效实施,但这也不代表一部分人占另一部分人的便宜。而是劳动付出与劳动回报依旧保持平衡关系,这不再需要以商品价值的形式将劳动付出与回报严格对应,即不再会有劳动力这个概念,但还是大致对应。社会关系,有来才有往,没有单方面的付出,也没有单方面的回报。

那么在按需分配下,物质和精神消费上已经达到完全的平等了,而人与人的能力还不一样,劳动付出与劳动回报如何能够均衡呢?这里就要考虑两个层面,劳动付出的耗费层面是否一致,这是劳动的物质回报一致的基础。第二是劳动付出的社会贡献程度,这当然不可能一致,但在这个维度上说,劳动回报就不止劳动的物质回报这样简单了,这里也就包括了社会名望,社会地位,人们对他的尊敬和赞赏等精神回报的范畴了。但总体来说劳动的社会贡献程度,是与劳动的社会回报程度是大致均衡的。

这里就要改变劳动价值论单提商品价值由劳动形成的资本主义狭隘认识,即要把劳动的商品价值论上升到劳动的社会价值论。这里的劳动,就不是商业劳动,而是社会的总体劳动,这里的价值,就不是商品的价值,而是劳动具备的社会总体的价值。

社会总体的劳动,就包括了社会劳动一切的领域——即人与人的一切服务关系,劳动分两种,对己的劳动,对他人的劳动。对自己的劳动,如挠痒痒等,只地自己产生效用,不会对社会产生价值,这不是社会劳动,而社会劳动体现在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的维系就需要社会劳动,即社会服务关系——如果你给别人挠痒痒,那么这就要产生社会效用,即这是一种社会服务。

而社会总体的价值,本身就表示社会的总需求,这个总需求囊括一切社会的需求在里面。让别人来挠痒痒,这种简单的需求,同样就是社会的需求,但在商业社会,这是很少能进入商业需求范畴的。而商业需求范畴是非常狭隘的,它在人与人的服务关系中只占一部分。其他部分,如父母与子女关系,老人与子女的关系,社会助人为乐的关系,舍己救人的关系,乃至吵架对立的关系等等,这些都是社会的总体需求范畴。只不过吵架对立这种关系,属于是社会负需求。它形成的是负社会价值,需要的是社会负劳动。

由此劳动的社会价值论建立,那么经济学与社会学,政治学乃至伦理学等等就统统融合在了一起,形成的是社会关系的总体学问。每一个社会关系都体现一个劳动与社会价值,而这些社会关系大致都是均衡的。

倘若说舍己救人,利他到死了,回馈就不能有了吗?会有的,回馈还是会达到他本身,对他本身没有意义,但对社会有意义。他的生命熄灭了,但他的精神却是长存的,存在于社会集体的记忆当中,成为集体巩固和向心的因素。

如此,利他主义也就是利己主义,只不过这种利己里更多的是考虑自己的社会声望,社会地位,这些对自身的精神回报才能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利他主义行为。

由劳动的商品价值论到劳动的社会价值论,是个飞跃。总体分这几个阶段,劳动的资本贡献为标准的商品价值论,即资产阶级劳动商品价值论。劳动的耗费为标准的商品价值论,以此执行按劳分配,达成基本经济平等,劳动贡献决定社会地位,但这不是商品范畴,作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一个飞跃。劳动耗费与劳动贡献总体考虑的社会价值论,以此造就按需分配,商品价值被摒除,达到彻底的经济平等,且个人社会地位被记入劳动社会价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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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21
你好,适应追答

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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