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按照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有女方条件优于男方或者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