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有征用过,后归县政府使用,用已开发。没有归还当地农民使用,请问这合理吗,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费用和其他的一样吗。是省道拓宽工程,如果产权属于县政府,那么又如何避免政府利用修建公路之类多征用土地,完工后用做商业用途呢,因为公路征用土地是农民必须的义务,而且征用费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