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成立在山西大同,注册资本金3500万元,股东为A:55%B :%15C:30%现在实注资本金700万元,现在想把B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到A公司,请问可以吗?不可以的话,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以进行转让。公司已经依法成立,股东ABC依据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均已取得公司相应的股权,取得的股权自然可以依法转让。
因B没有完成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所以出资义务一并转让给A,为了保证公司和A的权益,可以约定按照B认缴出资的股权比例(15%)评估股权价值,但股权转让款优先支付给公司作为股东出资。
也可以约定按照B实际出资的股权比例评估股权价值,剩余出资由A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分期缴足。
扩展资料: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可以,需要满足条件。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所变更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等详细信息。如果股东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变更登记,则实际上这种股权转让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借:实收资本-老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如果股本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做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即可;
如果有变化,做账时,凭证以工商局变更证明和股权转让协议就可以。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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