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上诉人)陈海燕与被告(上诉人)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 原告(被上诉人)陈海燕与被告(上诉人)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至法院。200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京城大厦B单元1601室签订购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预定上述房屋,并约定了单价及总价款;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并于6月21日前付清第一期房款92137元(含定金),同时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不得售该房于第三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内付清第一期房款,视为放弃购房权利。5月27日原告至被告处,但未付款。8月16日原告至被告处,在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已齐备(包括补充条款、附件等)的预售合同文本上 同纠纷诉至
签字盖章后交给被告,但被告未签字盖章。该预售合同有关付款的内容为:原告于2001年8月18日支付房款117650元,余款320000元按揭、公积金组合贷款。8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交来的117650元房款并出具了房款发票。8月22日被告致函原告称:“按协议书所定日期,原告应于6月30日来被告处签订预售合同,由于已超过应签合同日期,原预定协议书视作无效协议。原告于一周内领取已付款项。”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的预售合同成立。被告辩称,其给原告的预售合同文本属于要约邀请,双方预售合同未成立。 法院。200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的京城大厦B单元1601室签订购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预定上述房屋,并约定了单价及总价款;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并于6月21日前付清第一期房款92137元(含定金),同时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不得售该房于第三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内付清第一期房款,视为放弃购房权利。5月27日原告至被告处,但未付款。8月16日原告至被告处,在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已齐备(包括补充条款、附件等)的预售合同文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