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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10】312 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有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职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的重要源头和关键性环节。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 ) 及其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安 检机构的监管职责,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措施相结合,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要认真组织好自 12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在全国开展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违规问题集中整治活动, 采取数据核查、交叉检查、集中暗访等方式,排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与质量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 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同级质量监督部门, “统筹规划、 按照 合理布局、 方便检测”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安检机构数量及布局,严格准入、考核、退出机制,有 效遏制恶性竞争和违规检测问题。 二、 强化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与安检机构的联网 工作,搭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督促安检机构在相关工位安装监控系统,实 现对机动车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自动比对。2011 年 4 月 1 日前,直辖市、 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要完成联网工作。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未 实现联网的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要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的规定,严格评估核定安检机构及各条检测线每年、每月、每 日的最高检验数量,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检验数量的,暂停受理其检 验合格报告, 并依法进行查处。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检机构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 数设置、 数据处理、 数据保存、 数据日志及日常维护等进行检查, 每周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 对一次检验合格率、复检率、受托检验率过高等异常情形要重点核查。省级公安机关要定期 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明察暗访, 每月对机动车检验业务数据进行一次分析通 报。 三、 严格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车辆检验照片采集上报和审核 存档制度,督促安检机构在检验车辆时采集车辆识别代号照片以及车辆外观、灯光、制动等 重点项目检验照片, 并打印在检验合格报告上或者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 核发机动车技术检 验合格标志时, 要严格审核安检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 并认真核对车辆检验照片。 要认真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 严格大中型客车、 , 重中型货车、 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型查验工作,对车辆轮胎、外廓尺寸、座位数等不符合国家标 准,货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客车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锤、灭 火器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 维护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导安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 合理调整、简化工作流程,不得在检测工作中为相关部门检测把关、收费把关,不得强制指 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不得将机动车查验工作职责委托给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推广 窗口受理、大厅等候的一窗式检车服务模式,完善引导标志,公示收费标准,增加免费导办 人员,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 常态机制,加强对安检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强化违法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依法 严处非法中介人员。
五、 加强机动车查验员队伍管理。 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 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考核监督办法和相 关法律责任等。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机动车查验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持证上岗, 统一配备机动车查验工具,推广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对查验过程、重点查验项目进行视频或 者图片采集记录,落实查验员工作责任,提高机动车查验工作水平。发现查验员存在不查验 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形的,对民警一律按照《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六、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 果的安检机构。 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擅自减少检 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 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 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抄告同级质量监督部门,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向社 会公告。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 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 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查验职责、违规增加机动车检验环 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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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6
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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