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案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冯有活,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南村大街11巷17 号。
朱红卫,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双峰县荷叶镇新建村。
两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3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20日被逮捕并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有活称被被告人朱红卫殴打并抢了小灵通手机,其跳上驾驶室侧的踏板是为了夺回手机,而朱红卫想甩掉其就开车起步,其为了不摔下车只好一手抓住朱的肩膀,一手抓住车门,朱红卫至此仍不肯刹车,才导致将被害人葛兵连撞至重伤,朱红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朱红卫上诉称被告人冯有活将烟头扔进其汽车驾驶室危害行车安全挑起事端,后又叫来同伙想要打人,其为躲避冯及同伙想开车离开,冯有活还跳上驾驶室侧的踏板争抢方向盘才导致汽车将葛兵连撞致重伤,朱红卫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朱红卫的辩护人认为朱的行为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又认为朱红卫的驾驶行为与被害人的受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受重伤是因为被告人冯有活强抢方向盘,在极短的时间内朱红卫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才造成的。两被告人均认为应由另一名被告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冯有活、朱红卫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人彭科、冯扬海、龙在光、何增清、秦可海、王余粮的证言以及两被告人的供述均可以证实,当时附近有较多车辆和行人,冯有活在朱红卫上车准备发动大货车启动时,仍然跳上驾驶室侧的踏板与朱纠缠,在朱的汽车起步后还继续与朱红卫拉扯、争抢方向盘,是导致该车失控,将站在旁边的被害人葛兵连撞伤的原因之一。而被告人朱红卫作为驾驶员,在冯与其拉扯、争抢方向盘时,仍然不采取制动、停车措施,使汽车在失控的情况下行驶,以致发生撞伤被害人致其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朱红卫的行为也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原因之一。两被告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撞向当时附近的人、车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重伤,二人的行为均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两被告人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发生被害人葛兵连受重伤的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冯有活、朱红卫两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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