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4-12
尊敬的中央(楚雄州土地局)的领导你们好!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的村民。
我举报的事实理由是:
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5号(李大福,杨翠珠,周继顺,李金琼)一家,非法占用农村耕地占为己用,并在耕地上建造牲畜养殖房养猪,耕地大约有一亩,在没有任何政府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占用啦农村耕地并建造啦养殖场房长达两余年,经当地生产队劝说无效并强行霸占,(村集体管不了,不敢管)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号强行霸占集体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态度及其恶劣,现在养猪场恶臭熏天,养猪粪便直接排到河流,污染河道,对当地的空气,河流等产生啦极大的环境影响,修建的养殖房大约占用一亩地,有一层高,养殖房大约十多间,他家非法占用农村耕地的行为给村里面造成啦极大的影响,我希望中央相关部门能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农村非法占用耕地的这个问题,希望各位中央领导能及时严肃处理他家非法占用农村耕地的行为。
基本农田必须是政府为交通道路等公益设施建设的用途的征用才是合法的,并且要符合国务院批准政府投资才能做为公益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我们也会积极配合。支持从里面的任何项目,但是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号村民家的这种无视国法,村规非法占用农村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号至始至终都拿不出相关土地证明的批文,强行的霸占啦我村的农村公共耕地。
这种无视国法,村规非法占用土地是违法的。
对于国家的建设,我们农村大力支持。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是目前多数农民特别是年老体弱爸劳动力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对于农民来说,衣食之源社会生存之本,土地是农民的命脉产业,土地是农民最核心的问题,我们希望中央领导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土地归国土部门管理,发现违法占用农田的,应该及时到当地国土所或者国土局举报,也可以向上级政府信访部门举报,举报时应提交基本证据,比如照片、证人等。
第3个回答 2012-08-09
楼主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所涉土地的相关人民政府进行举报,乡镇一级的应当是土管所或者乡镇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4-08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