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在上报有关部门前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这句话对吗?如果是错的,错在哪了?

如题所述

这句话存在一定问题,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并非一定要有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月度、季度财务报告一般地方监管机构并没有强制要求,当然,个别地方另行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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