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律师。
员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主要工作是帮助上市公司A进行产品外贸销售,员工有A公司企业邮箱,所有业务通过A公司名义进行邮件及对外联系(对外也宣称是上市公司A的员工)。请问在以下两种情况下,A与员工签订的其他合同(如保密合同)是否有效:
1.B公司为上市公司A的子公司;
2.B公司不为上市公司A的子公司,但B的法人代表为A某中高层领导;
另外在保密合同中规定未选择保密年限则自动视为永久保密,且在保密补偿金中说明“补偿金已在平时工资奖金中发放”,这种要求员工以后永久保密但却不支付任何保密费的保密合同是否有效?员工离职后是否会受到此保密合同约束?
盼复!
周律师,多谢您抽空解答。我还有一些问题,也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
1、您上面第二点提到的,是不是如果员工与B公司签订劳动协议,无论B公司是不是A公司的子公司,其与A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均无效?(假设员工一直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联络销售产品)
2、B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订保密合同,明文规定”若此处留空,则默认永久保密(有两个选项,1为永久保密,2为保密年限需手工填写,这里没有填写也未作选择1或是2)“,此合同是否有效?
1、与A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不是存在效力的问题,因为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保密的义务。
2、所有的商业秘密多是有时间性的,所以不能也不可能永远保密,如果要永远保密,员工就是去横多就业机会了,那么补偿款就要多了。我的观点:用手工填写,一般为2-3年。
多谢周律师,还有一些疑问,希望您也能帮忙解答:
1、因为B公司员工一直是以上市公司A员工的名义进行对外联系及参加展会,虽然未与A之前签劳动协议,是否也可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即保密合同书中关于“任职”的描述有效?
2、因为保密合同书中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也就是默认为永久保密了,是不是这个条款不合理?所以无效?
1、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签订的单位认定。
2、单位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如果认定为永久保密,就会显失公平。
恳请周律师再指教:
1、是否可以说B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了保密协议,即使曾经以A公司名义对外联系办公,也不存在任职关系,此份保密协议无效?
2、如果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认定此份保密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