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我去异地工作,我不愿意去,公司辞退我,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工作地在河南信阳,夏季是旺季,现在冬季是淡季,当时劳务合同上有一条是冬季接受公司的安排,现在公司安排我们去珠海工作三个月,但我不愿意去,公司就给我下了个书面的辞退说明,让我签了字,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如果可以的话,赔偿怎么算呢?我的劳务合同是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证据补充:当时签的劳务合同公司没有给我,现在辞退说明让我签了字,也没有给我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本地,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去外地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那么劳动者有权拒绝。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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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29
可以要求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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