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终身责任制的起源

如题所述

如果是指狭义的法,则无法可依;如果是指广义的法,则中央有要求。
  一、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意见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其实在中央政法委对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提出明确要求前,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在一些法院颇具雏形,如2008年云南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案件责任终身制适用于各自省属范围内的法院系统。
  二、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制,责任制就是一句空话。
  目前的现状是:法官若独立办案,很可能被调离职位。
  法官独立办案的前提是法院独立审判。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即便法官可以终身,总涉及升迁调岗加薪等很多具体问题,法院对法官显然还是有很大的左右能力。而法院的财务人事都由地方决定,所以,要实现法官独立办案,单纯围绕法官职位考虑显然不够,需要在更广、更高的层面整体设计才行。
  现实中,法官难以独立公正办案原因很多,有权力的不当干预,有人情金钱的滋扰,也有法官自身法律和业务素养不足的问题。法官终身制表面上可以解决一些权力不当干扰的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其他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整个权力结构没有变化,即便实行法官终身制,一些部门和官员仍然可以影响甚至主导法官办案。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中多数国家并没有终身制一说。法官终身制最典型的如英美法系的美国,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均终身任职,但其他法官也不是终身制。其实,终不终身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法治状况。一个法治走入正轨的国家,法官只会依法办案,否则必受制裁。法治之下,即便不是终身制,法官也有充分的安全感,因为只要依法办案就是安全的;同时法官又会有压力感,因为违法办案无异于走钢丝。反过来看,如果法治不彰,制度形同儿戏,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法官终身制反倒会有害。所以,法官终身制对于独立办案,既治不了本也治不了标。一点一滴地推进法治建设,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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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24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早在1995年的《法官法》中就可以找到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法官法》规定,对于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也将错案列入违反办案纪律的情形。自治区高院也出台《关于违法及差错审判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确立了由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扩展资料

意义:

“谁办案谁负责”最终要落实于审判工作、司法工作的每个环节,但要想让其切实发挥作用,显然不是一两条规定就能够解决的,还需要有良好的、科学的制度设计。令人欣慰的是,四中全会决定从各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设计。

法官责任制度制定和出台的目的不是惩罚,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还要有相应的机制保障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

如果没有科学的遴选机制,业务精通、公平正直的法官就不能走上审判台;如果审判中不能去除行政指挥的阴影,法官还要服从领导意志;如果法官的职业保障不能落实,那么由审判者负责终将是一句口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谁办案谁负责”是对法官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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