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工作经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就是以前我在这加公司工作过,然后被裁员了,今年我又进了这家公司,
然后工作了差不多半年了,公司查出来了,说我隐瞒工作经历,对我进行解聘,可以吗? 个人是做技工类的!!!
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假如成功了会怎么样呢?谢谢解答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合意”行为,而该“合意”在劳动关系中的突出表现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对各自的另一方能够符合本方所需的条件和要求,这些条件和要求必须是客观的,一旦有一方虚构自身条件,必然会给另一方产生误导,这样,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体现其自愿的本意。所以以欺诈的手段蒙骗用人单位,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在具体的处理上,用人单位不应当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劳动合同的“成立”。在确认双方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处理。解聘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解聘人员要有理由,那种随便处置员工的企业永远得不到全心全意为企业着想的员工。只有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使被辞退员工心服口服,其他的员工也不会受到影响。2.体面:现代化的今天,是一个双赢的时代,在辞退员工时,也应充分考虑被辞退员工的体面,减少因被辞退而给其带来的不快,同时也减少了对企业潜在的威胁。3.坚决:勇敢地表达企业的立场,不要拐弯抹角。4.迅速:辞退决定一旦做出,就应坚决实施。最忌讳信息已传出,但人力资源部门却无相应行动,尤其是对待有不轨行为的员工,速度是越快越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21
公司不可以以劳动者隐瞒的这段工作经历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3-21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句:以欺诈、胁迫手段......合同无效
所以,企业以劳动者欺诈为由解除合同,局限性很大。解除合同的理由必须和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性质有直接的关联才可以!
仲裁委员会判定合同是否无效是看劳动者和他所从事岗位是否有直接或必然的联系为依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5-06
是不是会是公司本裁员炒人的了,又不想赔偿,节约成本,找个借口茬然后把员工给炒了吧!隐瞒一点没事的吧!很多不签劳动合同与经常炒人的公司也经常是这样做的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9
  隐瞒工作经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隐瞒工作经历,属于欺诈行为,如果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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