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上班辞职以后住房公积金需要达到以下要求才可以提取: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金利息的;
3、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4、退休以后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籍迁出本市的;
7、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8、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可以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如果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
扩展资料
深圳住房公积金的鉴定及检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辞职后公积金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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