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请教一下一个根据此条款废标的案例

根据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请教一下一个根据此条款废标的案例

1、首先,分析一下法条内容,“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是总述,“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是解释关系,举例说明;
A、B、C三个公司他们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张三,A是母公司(或者叫总公司)、B是A的全资子公司、C是A的控股公司在这种情况下,A、B、C或者A、B或者A、C或者B、C都不能同时参加统一货物的投标,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投同一标段(各标段货物不同的情况)。
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说的很明确,只有这种情况才会被禁止,换言之,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是可以的,在招标中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唯一授权”,当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是首先要看的是能不能拿到授权,而不是想不想参加。追问

我们知道这个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我们这里政府采购项目分为货物类和工程类)是不是就是指货物类的项目?不知道对于工程类项目,例如智能化工程或者中央空调工程,还有火灾报警系统工程中,适用“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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