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请教一下一个根据此条款废标的案例
我们知道这个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我们这里政府采购项目分为货物类和工程类)是不是就是指货物类的项目?不知道对于工程类项目,例如智能化工程或者中央空调工程,还有火灾报警系统工程中,适用“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办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