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2001年12月21日发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追问刑事诉讼有没有这一说法?
追答这个规定是对当事人举证进行的要求,意思是当事人提供生效判决,对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就不需要举证证明了。刑事案件中,已经生效的判决也要由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的。
追问呵呵,原来是公诉案,可法院的裁定为自诉案。自诉判决后,同案嫌疑人被公安抓捕到案,法院却以没有证据拒收对同案嫌疑人的起诉请求,且不给出书面裁定。
追答你是说自诉案件的行为人有的已经作出有罪判决,有的在逃,现该人已被公安机关抓回,自诉人要对该人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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