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8月9号进入一家公司上班的,并且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合同规定如果没有干满一年离开公司要把一个月工资给公司作为培训费用,9月1号,因公司效益不好 我提出辞职并交辞职报告,现在工作交接,办离职手续公司不发我工资,这样公司合法吗?劳动合同中的试用还有效吗?本人没有什么财富值 我就是想拿回我的工资,希望大家能帮帮我!!谢谢!
那劳动法里面有这个条款吗?现在我去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但是我害怕企业与他们有勾结不给我发我该怎么办啊!!
追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二)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企业内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那这样的话合同上的试用期还算数吗?
追答你自己要辞职的,那就相当于你选择终止合同,并且公司同意你离开,那试用期就当然不算数了。。你可以咨询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