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2010年帮甲做连带担保在农村信用社贷了五万元,贷款期限是一年(父母的担保期限也是一年吗?)甲到期没还,现在2012年9月,已经过去一年零8个月了,现在父母是否过了担保期限?还有连带责任吗?“超过担保保证期限,担保人免责,?”连带担保也适用吗?请专业人士解决一下吧!谢谢!
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免除责任的规定,是适用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的。根据所述已经是已经过了担保期的,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