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如题所述

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首先是加强政策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精神,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实行双重负责管理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实行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民政局所属的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同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其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申请筹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一致后,对符合社会团体筹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团体筹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文,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和《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社会团体筹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作出批准社会团体筹备和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决定,给予批准社会团体筹备登记的批复和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将批准社会团体筹备和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决定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和不予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不予批准筹备和不予批准登记的决定抄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文,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变更的批文,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批文,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业务主管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需要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四、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组建和审批,掌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应结合办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度检查等工作,督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尽快建立党组织。其五、业务主管单位应定期审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状况,督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的财务法规、政策和制度,发现有违反财务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应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票据管理制度,制定换届审计制度,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其七、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调整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成员,认真审查其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同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编制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审批。其八、业务主管单位应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督促、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规T章制度。发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其九、加大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其九、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初审,经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最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票据。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善后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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