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用耕地的问题 紧急

我老家是在河源市紫金县蓝塘镇的 .
今天,接到老家打来的电话,说是有人在我们家门前建房子,这建房子倒也没什么,可他偏偏要建到我们家的门前(挡住).家里人找他理论,说了我们的难处和他占用耕地的问题.劝他换个地方,他们还很蛮横,说他的地方他说了算,国家也管不了.
估计私底下很难协商.现在我想问问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有什么可以不让他在那里建啊?~~~~
他占用耕地建房应该怎么处理,我要向那些部门反映啊~~??情知到的朋友指点指点,,感激不尽~~

一、承包土地非依法征用、占用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如果双方签定有承包合同的,对于发包方的违约,可以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如果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追究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承包权的行为均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对于依法征用土地的,承包人除了可以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违约金,还可以获得征用补偿金。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民意见,对于征用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承包经营权被非法侵害的,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详见上述第一点)。对于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投诉。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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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2-13
请参照以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乡(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属于土地所有者。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签订的征地协议必须载明征地类别、数量、范围、补偿补助标准、付款日期和方式、被征地农民就业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征地协议必须经拥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户主或其代表过半数通过,

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征地协议的附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用地手续时,对不具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征地协议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征收,并按征地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和付款日期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逾期支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月追缴3%的违约金给被征地单位。

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付给个人(含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给个人。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属于集体的征地各项补偿费应当在当地金融部门设立专户,或存入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批地的,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占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的,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并处以挪用、占用款额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07-12-13
答复:首先核实他的建房有无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如无则可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其次,如有手续,则可要求其盖房时与你家留出一定的距离。
最后,协商不成,可直接至法院诉讼。
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另:具体问题你可以咨询当地律师。
第3个回答  2007-12-13
依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邻居不再沉默!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找村委会组织协商调解,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对方确实侵犯了你们的相邻权利,可以起诉。
至于对方占用耕地建房的事情,在农村这方面可能管理不太严格,如果确实有这会事情,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一般是县国土资源局管这档子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7-12-13
可以到镇里,市里,省里的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局投诉他.

可以到镇里,市里,省里的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局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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