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

用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分析
1我国的失业现状与改良,
2我国的通货膨胀现状及改良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⒈ 失业保险覆盖面窄,保险能力弱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在国有企业中。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中,但是实际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大多数的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却没有被纳入到失业保险的范畴之中。根据统计,2003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大约占非农就业人员的17.4%和城镇就业人员的40.5%,接近75%的非农就业人员和60%的城镇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 2004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增加了211万人,但还是没有改变失业保险覆盖面小的状态,失业保险覆盖面仍比较窄。

另一方面,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难度相当大。目前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城镇职工除公务员外,基本上已经被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之中,由此可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空间已经很小。而就非正规部门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纳入失业保险的难度相当大,因为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就业岗位,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其就业不稳定的特点。

⒉ 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

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规律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成正比,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互济性就越有保证。1999年开始实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弱,从而造成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大量的节余,导致地区之间调剂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如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征集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调剂使用,而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财政能力对匮乏的救济金与予以补足,致使一些地区不能按期支付失业人员饿保险金。以城市为单位各自为政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促进全国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⒊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失衡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已出现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现象。根据初步估算,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到位率不到60% 。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截止2006年上半年,全国历年累计欠费达100多亿元。如果把现在企业承担下的下岗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全部推向社会,纳入失业救济对象,那么,失业保险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

⒋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新就业群体的挑战[①]

我国以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为主体,以户籍制度为边界,以正规就业岗位和稳定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起的失业保险制度,已难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急剧增多,城市化步伐加快,流动就业居高不下,和青年人失业日益严重的现实。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先种,参加失业保险不积极;而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难以参加失业保险。另外,青年人失业现象也对以补助生活费用为主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了挑战。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而促进再就业功能却明显弱化,使失业人员再就业难以实现。

⒌ 失业保险法制建设滞后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崭新行条例》,是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实际中失业保险的重要的法律依据。新的《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在原有的基础上作了一些改进和补充,但从整体内容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看,还是不够规模,其覆盖面及立法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明显是落后和不科学。失业保险法制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够宽泛,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是城镇各种企业职工,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民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尽管《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全日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作了规定,但是只限于农民合同制工人。

失业保险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保值方法只有两个,即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利息;基金支出比例及待遇表中的规定不够明确;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分工不够明确。《失业保险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独立性和运行机制并没有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执法力度不强。目前我国大量存在拖欠、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失业保险条例》在罚则部分对此类行为规定的制裁措施,强制力不强。

⒍ 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

在我国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方面,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我国一些地方把失业保险的综合监督职能放在人大,多数地方仍然是行政部门自我监督或实际上依靠行政部门自我监督。实践证明,行政部门的自律是十分必要的,但却不是十分充分的。近年来发生的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责任主要在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由于缺乏有效的失业保险监督体制,失业保险金流失严重。

二、影响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因素

⒈ 失业保险基础管理落后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基础管理比较落后,存在一定的缺陷。失业保险制度基础管理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

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既不统一,也不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县级统筹和市级统筹分散管理的状态,这种以县级或市级统筹分散管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严重影响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同时,失业保险体制也不健全,有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建立了健全的失业保险体制,但许多欠发达地区的失业保险体制仍然不健全,缺乏相关重要的体系建设。但是,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即使建立了健全的失业保险体制,但其某些体制建设不合理,仍然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是失业保险基础管理的重要部分。但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许多地区部门在制定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时缺乏失业保险相关真实有效的信息的收集,也没有经过科学严密地分析与预测。因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统计指标体系存在不要、不科学性和不中确性。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保值与增值等多指标为主,真实地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状。

⒉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低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低下[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失业保险缴费率不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目前新的历史条件下,严峻的就业形势与失业保险金不可避免地发生一定的矛盾,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已不再适应严峻的就业形势。失业保险金的缴费率必须随着经济和就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失业保险的收支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按照岗位档案工资制而非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导致相当数额的失业保险费流失。根据初步估算,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到位率不到60% 。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截止2006年上半年,全国历年累计欠费达100多亿元。如果把现在企业承担下的下岗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全部推向社会,纳入失业救济对象,那么,失业保险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社会化监督与管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监督体制不健全,导致许多地方失业保险基金流失严重。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许多地区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并且,值得关注的是,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层出不群。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

⒊ 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③]

失业保险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不可否认,我国在失业保险法规体系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果,早在1999年国务院就已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崭新行条例》。但是,该条例在整体内容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看,还是不够规模,其覆盖面还是不够宽泛。此外,我国还缺乏与失业保险制度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失业保险法》和《再就业培训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初步建立起失业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其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也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为失业保险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⒈ 完善失业保险基础管理

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应此,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使个体、私营企业的员工、以及失业的农村劳动力也能享受失业保险。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1999年开始实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我国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以市和县为单位的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弱,从而造成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大量的节余,导致地区之间调剂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的统一与完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县级统筹和市级统筹分散管理的状态。改革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中央,省,市,县基金的管理体制,既可以加强失业保险的统一管理,使失业保险金在各省市县之间的调剂忽然稳定职能得以行使,又有利于提高失业保险金保值增值的可靠途径,提高失业保险制度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

建立科学合理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是失业保险基础管理的重要部分。但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许多地区部门在制定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时缺乏失业保险相关真实有效的信息的收集,也没有经过科学严密地分析与预测。因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统计指标体系存在不要、不科学性和不中确性。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保值与增值等多指标为主,真实地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状。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就是在目前新的环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借助高科技手段,管理监督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不但可以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管理的运行效率,而且可以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有效的防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构不合理,收支失控及腐败,以及监督无力的局面。

⒉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合理调整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合理调整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适当提高失业保险缴费率,确立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一方面将单位承担的失业保险费率由1%提高到2%:另一方面,个人由原来本人工资的1%提高到1.5%交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参与缴费的规定,强化了个人责任,提高职工参保意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社会保险原则。

努力增收节支,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转。首先是要强化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工作。《失业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有缴纳失业保险的义务,但实际运作中费用的征缴情况并不理想。经济好的企业认为他们面临失业的可能性较小,不愿意缴纳。而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又常以无力支付为借口甚至拒绝缴纳。因而,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大力推行“五保和一”的征缴方式,跳高征缴率。其次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将各级财政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转拨给失业保险基金。这样既不会给财政增加新的负担,又充实了基金规模。第三,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也是失业保险覆盖面,目的是要保障事业单位分流出来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事业单位改制。就目前来看,将失业保险向事业单位扩展,有助于增加基金的收入。在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同时,也应当积极控制基金无效的浪费性支出。目前,我国的“隐性失业”情况严重,这是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最大的侵蚀。“隐性失业”群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减少了基金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增加了基金的支出。

拓宽失业保险投资运行渠道。由于失业保险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故失业保险的支出难以掌握。它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或经济体制的变动而变动。但仅仅依靠购买国债和存款利息的有限投资方式是不能达到目的的。而目前采取的社会保险投资股市的做法,试图达到基金增值的目的,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因此,有关专家建议政府决策部门可以考虑把对“共同基金”的投市优惠,转化为失业保险金的享有,使之形成失业保险金保值增值的一条正常渠道。除股市收益外,失业保险基金唤可以投资于房地产债券和期货。但投资渠道的拓展,对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经营机构的权责界定,以及基金运营的规则等,都需要国家立法进行规则。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社会化监督与管理。首先应统一缴费比例,从而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管理:其次基金管理应采取“帐现分离”的管理法,即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而帐务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同级专业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用帐户”,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其审批和监督智能由财政部门执行。

增强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④]。从中长期看,我国的失业保险不能只充当事后救济的角色,应强化其就业的功能。我国失业保险所确立的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方面的两大功能,既与国际失业保险制度发展趋与一致,也与我国社会传统的勤劳工作,强调自助得逞保障文化想适应。加强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是制度发展的中长期目标,也是根本性目标。因而当前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提升制度在就业方面的效率。首先是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活动,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存在的管理混乱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但应当指出的是,优化服务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大包大揽,可以借鉴福利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增强非政府组织在就业领域与政府的合作。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就业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建立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动态跟踪系统,并提供失业保险及相关的政策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信息服务,同时这些动态信息必须对全社会公开发布。目前在统筹地区实现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网络化,使失业人员和其他需要信息的机构能够方便地公开查询,自由使用,然后逐步爱统筹地区建立信息沟通的经常性渠道。

⒊ 健全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⑤]。目前我国在失业保险法规体系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果,早在1999年国务院就已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崭新行条例》。但是,该条例在整体内容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看,还是不够规模,其覆盖面还是不够宽泛。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初步建立起失业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其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也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为失业保险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此外,我国还缺乏与失业保险制度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失业保险法》和《再就业培训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和《再就业培训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弥补失业保险在立法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当前不缴、少缴、拖欠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层出不穷,社会统筹部门往往无有效的措施执行收缴职能,执行力度不强,希望有关部门应加强失业保险执法力度。

严格界定失业保险金享受条件。首先对失业人员的资格做界定:⑴必须是劳动者,并且收入中断;⑵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这包括就业期和受保护期;⑶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⑷必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而按照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规定,被企业除名,辞退和开除的失业人员仍爱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范围之内。这与各国立法的“非自愿性失业”的界定相比,显然是不科学的。其次,待业职工不应领取失业救济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向失业保险和市场转变。企业减员由下岗和失业两种形态变为失业一种形态,把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并为统一的失业保险,从此我国见结束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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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2-09
宏观经济学货币财政政策四目标,本题占了两个——物价稳定、低失业率。
这两者存在一种矛盾,即“菲利普斯”曲线。

根据凯恩斯或新古典综合派观点,可分别对此运用相机决策的财政、货币政策(两者作用不一致)。

根据货币主义观点,失业率自行稳定,货币政策时滞加剧通货膨胀,央行稳定发币即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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