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与销项的抵扣额是怎么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与销项的抵扣额是怎么算的?当进项额少与要开的销项额时可以开票吗?最多可差额是多少呢?

  1,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业务范围,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不涉及增值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

  现在假设甲方是一般纳税人。甲方已经将采购完的货物进行了销售,并开具了发票,现在必须要取得供货方即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进行抵扣,当月要按给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向国税局进行交增值税。

  现行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每月要交纳的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假定甲方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差额,销项税额就是甲给乙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进项税额是丙给甲开具的发票上的税额。现在如果丙不给甲开具发票,则现在进项税额为零,要将销项税额全部交税。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或向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买价按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计)。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额少于销项额,是可以开票的。

  4,本月应纳税额=销项金额(不含税)*税负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项金额*0.17。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本月应纳税额。

  进项额和销项额最多可差额不超过进项税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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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5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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