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1-04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及时完成侦查任务,有效地揭露犯罪,法律赋予了它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权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有权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出起诉的意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行使上述侦查权的活动,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一般是指在决定立案以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初步查明犯罪事实。第二阶段由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进行预审。一般是在侦查部门调查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或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起,案件由侦查部门移送预审部门,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收集、核实证据,查清犯罪事实。经侦查终结后,提出起诉意见或决定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除行使侦查职权外,还负有执行的职权。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罪犯,大多数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然后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负责监管,对少数判处短期徒刑以下的罪犯,仍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管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