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关资料(包括时间,调查方式,所得到数据等)

如题所述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2010年8月6日 国家统计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的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
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
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国和本区域内的
人口普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
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
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地方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
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对象
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
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
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
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
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
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
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
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
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
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
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
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
深入开展普查宣传。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
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   (二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借调、招聘和培训   (二十一)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普查小区配备
1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负责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二十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
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二十四)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和招聘工作应于2010年8
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口普
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
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二
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全国。   (二十八)普查区划分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
会所辖区域为基础。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
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
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

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
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
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
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
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
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
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
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
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
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三十七)人口普查表经复查
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十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
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
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九)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
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
总。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主要数据公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数据应于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四十一)国
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
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三)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
理。   (四十四)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工
作。   (四十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四十六)人口
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十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
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十八)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
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九、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
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
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五十二)交通极为不便的地区,需采用其他登记时间和方
法的,须报请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批准。   (五十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五十四)本方案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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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8
 一、 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其中:
  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3]共1339724852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4]为7097600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5]为552300人。
  台湾地区人口[6]为23162123人。
  二、人口增长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1265825048人相比,十年共增加73899804人,增长5.84%,年平均增长率为0.57%。
  三、家庭户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7]401517330户,家庭户人口为1244608395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
  四、性别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人口为686852572人,占51.27%;女性人口为652872280人,占48.73%。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为105.20。
  五、年龄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22459737人,占16.60%;15-59岁人口为939616410人,占70.14%;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6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25932641人,占91.5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66537177人,增长5.74%;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7362627人,增长6.92%。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9636790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8798597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519656445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58764003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54656573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30413094人,文盲率[8]由6.72%下降为4.08%,下降2.64个百分点。
  八、城乡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9]为665575306人,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49546人,占50.32%。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07137093人,乡村人口减少133237289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
  九、人口的流动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86075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10]为39959423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26652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6995327人,增长81.03%。
  十、登记误差
  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随机抽取402个普查小区进行了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抽查结果显示,人口漏登率为0.12%。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数据不包括居住在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10年底的数据。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10年底的数据。
  [6]台湾地区的人口数为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底的户籍登记人口数据。
  [7]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8]文盲率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重。
  [9]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10]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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