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如何进行土地流转使用。

如题所述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群众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经营并共享收益的农业合作形式。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践中,四川、重庆、浙江、江苏等地已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发展。
以江苏省为例,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具有以下特征:
入股方式有两种:①仅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合作社统一对外出租,取得的收益按股分配。由于只有土地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折价。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后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的原则一般是按近三年的平均亩净收益与剩余承包期的乘积。
土地入股范围有两类:①以行政村为范围,以村或组为单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村为单位组建的有的还在各组设立分社。②跨行政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即打破村、组界限组建合作社,吸收邻近村农民土地入股。
经营方式有三类:①合作社只发挥流转中介的作用,不直接从事土地经营活动。合作社将土地全部委托给第三方经营,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②合作社自主经营部分土地。除了向外出租土地外,合作社自主经营或由成员承包经营部分土地。③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合作社相结合。即参加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部分成员又组建专业合作社,承包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
分红方式有三类:①保底分红。有的采取固定货币分红,有的则以大米等实物计价分红。②保底分红与浮动分红相结合。合作社设定每年每股保底分红,在此基础上,每年根据经营状况每股再增加分红若干。③保底分红与二次盈余分配相结合。合作社在确定保底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社盈余情况再确定二次分配方案。
在指导合作社开展土地股份合作时,辅导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确保运行规范。要注意引导农民参与到土地的流转、经营和管理中来,避免由村组干部、理事长等一股独大、一人主导的现象发生。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应该是全体成员的共同决定,是否成立、如何经营、如何管理等重大事务,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表决。要注意只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并不代表就已经加入了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才是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章程中应当载明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程序、利益分配方案、成员权益和风险等,全体成员均应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发生土地流转事项时,均应当签订规范的合同。
二是入股土地转包后的风险控制。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高,风险也高。合作社与承租者签订出租协议时,应当明确租金支付周期和方式,以避免承租者出现亏损无法支付租金为成员带来的收益风险。合作社可以向承租者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保护耕地质量不因承租者经营行为受到影响,还应当商定收取耕地质量保护费或者复耕费。
三是成员退社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由退出权是确保合作社运行效率的必要前提。出现成员退社时,是退还原承包地块,还是面积相等的任何一块土地,这些可能在现实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应当提前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四是合作社破产清算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现阶段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对于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破产清算时不能与其他股份一样用于承担清偿责任,否则可能会造成农民失地。对于破产清算时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办法,应当充分尊重成员意见,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处置办法应当以不破坏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则。
五是二轮承包到期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存留。事实上,所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都存在二轮承包到期后的存留问题。届时,已经存在的农业设施如何处理等问题需要合作社提前考虑并作制度安排。
六是入股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分配。从法律层面讲,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应当全部转让给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践中,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存续期间,如果某块土地被征用,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是由合作社统筹分配还是由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分配,不同的合作社有不同的做法。建议合作社提前在有关方面做出约定,避免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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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5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4条,《物权法》第128条、134条)。两种情形,流转的主体和流转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后者流转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前者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而后者则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⑴转包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

  ⑵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不变。

  ⑶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权利义务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履行互换前原土地承包人应负担的义务。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⑷转让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⑸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主要争论体现在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能否全面放开?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未加以规定,即抵押流转方式不适用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定义概括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将以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以拍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⑹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入股流转方式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各自将承包经营权以相互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或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新的农业经营公司。第二种是该法第49条中提到的入股流转方式,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将其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生产经营公司。

  ⑺继承
  因继承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仅限于两种情形: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其二是指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即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该法未作规定。

  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还有一种方式在农村很常见,就是承包户采用雇工的方式耕种或经营土地,但这实际上是一种“代耕”行为,大多数情况下耕作收获仍归承包户所有,“代耕人”只是获得承包人支付的金钱或者实物报酬。因此,这种方式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是承包户与雇主之间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第2个回答  2012-11-05
现在农村的土地流转在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农民目前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对于使用权的流转,一般是不允许的。成都那边去年在搞土地流转试点,不知道现在的情况如何,以及是否推广,你可以关注一下。其实有搞得比较好的,如广东沿海地区的农民将土地出租给企业,每年收取租金,也能获得很好的收入。在政府对农民权益保护较好的地方,农民的这种收益权会好些,但也有政府以各种名义征用土地,然后交给企业使用,可能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因为政府征用是没有条件可讲的。其实,政府为了合理规划,也无可厚非,但是应当在满足农民需要和合理规划中有一个合理的协调,比如按照国家标准补贴后,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最气愤的是有的地方连征地补贴都不能很好落实,将农民从土地中驱赶,引发底层群众不满甚至更严重的问题。这些都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所以,我们在农村土地流转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追问

  一个无业赋闲的人,在农村专种一百亩玉米也算是可观的,就是地无法使用。种地有很高利润的话,国家也不会给补贴了,在农村就有靠种地为生的农民。能体会到他们的难处吗?还能向个人承包使用吗?
我们在农村土地流转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太遥远了!

追答

靠种地为生的农民日子比较难过。一般农产品的附加值低,看天吃饭,即便丰收,收益还要受到国际市场行情的影响,要想发财很难,不过糊口还是可以的。更加严重的问题是目前各种费用飞涨,如子女就学,就业等都需要不少钱,就让农民比较为难了。农业搞得有特点的,就弄点经济作物,农民负责种植,政府或者其他民间组织负责技术,政府再在销售上提供一些帮助,这样农民的收入就好一些。至于向个人承包,也就是转包,应当是可以的。

追问

我要选你当县长,总理省长管不了,乡长村长护林防火只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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