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名退伍军人,服役期间训练时受过伤,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齿掉了十颗,现在脚有毛病,能申请评残吗

如题所述

退伍军人,服役期间训练时受过伤,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齿掉了十颗,现在脚有毛病,能否申请评定残疾军人的,必须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  2007年8月1日)规定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所以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摆在这位战友面前的申请新评定的障碍是:

1、受伤之日距离现在的日期是否超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评定残疾军人的三年期限

2、依据部队惯例“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齿掉了十颗”这样的伤情一定是住院诊治、康复后,才能回到原基层连队的。那么现在在户籍地民政部门保存的从军档案,是否有此记载;如果看不到的,是否又能找到原住院的部队系统医院(从80年代开始,部队医院就一直处于精简整编的第一线),并将原诊治、出院小结予以复印,并盖上医院的公章。

3、如果看不到的从军档案是否有此“训练受伤”经过记载的,那么是否能够找到原部队团(旅)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训练受伤”事故的书面证明(部队从76年开始整编、缩编、分流的,相当难找的同时;对于现在在职的政治部门军官不一定了解你受伤的情况的)

如果上述三项能够达成的,那么就可以去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绝大部分就是本省市的荣誉军人医院),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残疾等级。但是具我们残疾军人网站的信息,对于老退役军人达成上述三项几乎是渺茫的。

不管怎么样:争取一次也是有机会的,不争取就不会有机会;但愿这位战友能够心想事成!

回答者为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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