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对民族工商业采取的政策是

如题所述

公私合营: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
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一 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偿地将私营企业改变为国营企业,将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式资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对工人和国家有利。
二 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具体分为两步: 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
三 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改造资本家个人与消灭他们所属的资产阶级相结合,既避免了激烈的阶级对抗,又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背景
从1954年至1956年底全面进行。党对之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政策,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将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将所有制改造与人的改造相结合,使剥削者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人民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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