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案件遗漏当事人再审时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实践中,时常会发生原审案件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和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的情况,就再审中能否增加诉讼当事人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在再审期间,不可以增加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再审案件是在原审的范围内进行审理的,不能超出原审范围,当事人在再审期间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当事人提出上述请求的,法院在再审期间,也不予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类案件在再审期间,可以增加当事人。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适用,而基层法院无法适用。基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无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该条是对中级以上法院再审程序的规定,对基层法院再审不适用。既然法无规定,基层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就可以增加被遗漏的人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再审案件的诉讼。
上述情况涉及到再审与重审的区别问题,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不能机械的理解法条,应依照法律规定,运用相关法理知识,分清民商事再审、重审案件的区别,才好作出结论。
首先,二者的概念含义不同。再审案件,是指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案件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可能错误而被其提起或申请再审而进行审理的案件;而发回重审案件,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或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第一百八十一条至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依法将一审人民法院原审的案件发回其重新审理的案件。
其次,二者提起的方式、主体、事由不同。再审案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在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有可能错误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下,由由原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原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提起;而重审案件,则只有在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有证据不力、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对原审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原判决、裁定均不发生效力。
第三,审理的法院不同。再审案件的审理,一是原审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的再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均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二是上级各级人民法院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包括指令原审人民法院或同级其它人民法院审理);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审案件,只能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再审案件的审理,既适用再审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也适用原审程序。再审程序既独立于原审程序,又与原审程序密切相关,它是在不增加审级的情况下,而设置的一种特殊救急的最后一道审判程序。而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完全适用原审普通程序。
  第五,审理的范围不同。再审案件在再审过程中,是在原审当事人原审请求、申请再审请求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的范围内进行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审判实践,再审案件的申请人在此期间,不得增加、变更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再审案件的被申请人不得提出反诉。如当事人在此期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或提出反诉,人民法院也对此不予审理。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等规定: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和依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及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只对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仅就其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部分有可能错误而申请再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才能再审。而重审案件,原告在重审期间,可能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当事人,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因此,重审案件在重审过程中,就必须对重审案件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进行全面的重新审理。
弄清再审与重审的区别之后,再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话题上
来。笔者认为,原审案件遗漏了当事人再审时不可以增加诉讼当事人,也就是前文所述的第一种处理意见较妥当。其理由是:在原审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主动追加其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否则,将会造成一审终审,导致程序违法。但在原审再审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被遗漏的案件当事人如自愿到庭参加原审案件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此类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判庭重新审理,而不能在已开始的再审程序中进行追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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