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家地方是在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某个乡村,那里原先老居已经很破旧,现在想在村里重新找块地方盖房子,放弃掉原来的老居,或者送给村集体使用也行。我计划盖房子的土地现在是属于村里集体的土地性质,但是如果讲究到以前的土地历史,这块土地是我们家族(村里有两类族户)曾经盖房过的土地,我妈妈一直也都在这块土地上耕作和种植,目前土地上有自家的椰子树大概6~8棵和三户猪舍,其中有两户是以前村里生产队规划的养猪舍,另外一户是后来他自己盖的,猪舍都是闲置了很多年了,一直用来堆放木柴。这几天我和妈妈都和村民协调想用这块地建房(建设面积175㎡),全村大约15户有13户已经签名同意我在该土地建房,其中有两户猪舍(他们是兄弟)的不同意拆迁给我盖房,我曾经和他们协商过几次,赔钱或者在临近土地给他们重新盖一间一样的猪舍给他们,但是他们不同意,最后他的答复意思是他们不搬猪舍,想占有这这块土地,然后将来有钱了他也要在这上面盖房,(有点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意思)。知道现在我也没有办法,问了村里的领导,领导说自己协调,如果土地有纠纷国土局是不可能批准盖房的!我现在想请求大家给我一个方法怎么解决!
农村建房土地纠纷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和解。即你们自行协商解决。你们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你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你们自行决定。
二、调解。你们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你们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你们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
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四、诉讼,即“打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扩展资料: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纠纷
一个闲置的猪舍可以阻止人家建房吗?现在本身土地是村集体的!如果他在那里建房了当然我就不能去盖房了!猪舍是他的,但是土地不是他的啊!如果他现在也出来说他也要盖房,我可以答应让他盖,毕竟盖房是人生大事,一个农村家庭毕生心血啊!
追答一个闲置的猪舍也是物权,你要获取建房也是索取物权(尚未构成物权)。因此,你获取物权没有权力侵害他人物权。
土地不是他的,也同样不是你的,你要是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好办了,没有的话,他获取了先置使用权。你还没有获取,同等条件下对方是优先使用的。
此事只能与对方协商达成合意,同意搬也让给你建房,否则是办不成的。
追问如果要是您说的物权那就好办了,重新赔偿新建一个猪舍给你难道不是一物还一物吗?同等价值交换,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事情本质意图就是对方想用猪舍阻挡我盖房,他说他以后有钱了也想在上面盖,但是问题重新倒过来讲,他都不签字给我,难道我会签字给他让他去盖吗?况且土地上有我家那么多棵椰子树!他要盖房也只是未来的一个计划而已。我现在再详细吧事情描述一遍,难道就没有可行的办法吗?唉!!!
追答实际上这是一个小事,与人方便与已方便,但现在乡邻中往往为这些小事而闹的不愉快。相邻关系只能协商解决,这样的事没有好的办法能让你实现目的。
追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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