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赠与合同中可附受赠人不给转让的条件吗?

如题所述

依《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当然也包括赠与行为。但是所附条件须以合法为前提,一切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行为不能作为条件,如果硬要以其为条件,如果合同中有非法条件,只是合同的非法条件部法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赠与合同中一样可依《民法通则》第62条、《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但所附条件一样不得转让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的目的是使合同在特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合同解除,属于债权范畴,不适用于物权,更不能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受赠人可行使物权并可转让,善意第三人也将合法取得物权。
即使受让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时也只产生债权关系,不当然产生物权上的变动关系,是不能要回房产的,但可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返还等价货币,但仅就“不得转让条款”是不能要求返还等价货币的。
因此附不得转让条款违反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物权法》中的物权具有绝对权的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而其他部分合同内容有效,双方应诚实守信。
附: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追问

现在受赠方将房产卖给了第三人,但还没有过户,赠与方发现后要求撤销赠与,第三方要求受赠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问:赠与方还能要回房产吗?或者第三人可以实现自己的诉求吗?

追答

第三人有权要求受赠方履行合同并协助过户,赠与方无权撤销赠与,也无权要回房产,第三人是可以实现自己的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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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7
一、赠与合同中所附的义务必须1、具有合法性;2、不是赠与的对价。
二、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是动产,自标的物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除了交付,还需经过登记,所有权才能转移。
三、受赠人获得所有权后,如果转让受赠与的财产,不属于无权处分。但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履行合同所附义务而行使赠与撤销权。
四、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所以说可附受赠人不得转让的条件...追问

现在受赠方将房产卖给了第三人,但还没有过户,赠与方发现后要求撤销赠与,第三方要求受赠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问:赠与方还能要回房产吗?

谢谢您的耐心回答!

第2个回答  2012-11-07
1、房地产赠与合同只有过户后,合同才生效,不然即使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也只是成立,没有生效的。追问

附条件不得转让,那不是违反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了吗?

第3个回答  2015-07-04
房地产赠与合同中可附受赠人不给转让的条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4个回答  2012-11-07
你好,房产赠与合同中当然可以附带受赠人不得转让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由上可知,如果房产赠与合同中附带受赠人不得转让的条件,而受赠方违约转让的话,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将房产追回。
希望对你有帮助。追问

附条件不得转让,那不是违反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了吗?

追答

你是说的那一次转让啊,是赠与转让的时候呢,还是受赠人再次转让的时候呢
怎么会违反物权法呢??????????搞不明白你想问啥。
所有行为均并不违反物权法。如果受赠方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将取得所有权。赠与方只能向受赠方主张违约责任。

追问

现在受赠方将房产卖给了第三人,但还没有过户,赠与方发现后要求撤销赠与,第三方要求受赠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问:赠与方还能要回房产吗?

谢谢您的耐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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