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合法。
综合建议:如果双方正在闹离婚还没有离婚而两人处于分居状态,女方撬门拿走男方财产是没有意义的行为,第一,撬门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混同,你拿走的财产不一定属于男方,可能是你二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果不是协议离婚,没有离婚协议书,走诉讼离婚,在法院对财产进行判决时还是会按照无过错方或者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如果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则女方撬门拿走男方财产的行为属于入室盗窃,如果撬门携带凶器,则还构成携带凶器盗窃。女方应该走法律程序进行婚姻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可以将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或者共同所有财产进行约定为单独所有或者夫妻共有,没必要如此极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
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
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
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
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
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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