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各享有哪些权利

如题所述

普通股的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经营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处置股份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优先股的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
4、表决权限制;
5、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普通股即股息随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增减的股票。是相对于优先股而言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构成股分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股份公司初次发行的股票一般均为普通股。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与普通股票相比较,优先股票的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在发行之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今后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但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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