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

如题所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前两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虚开普通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普通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3、虚开普通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4、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虚开普通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次,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开”普通发票,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虚开普通发票。一般来说,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这并非法定要件。如果以其他目的虚开普通发票的,也构成本罪。

认定虚开发票罪的标准是:

1、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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