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编制需注意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是“清权”: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职权,予以取消;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职权设定和行使的依据;部门内部管理职责,不列入权力清单;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有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提请修改相关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2.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基层管理;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备案等行政权,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般下放市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4.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5.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或取消的,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权,应建立严格管理措施,未经同级政府同意不得行使;
6.职权加强: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加强。
其次是“确权”,即编制权力目录和运行流程图;其三是“配权”:对保留的权力事项,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其四是“晒权”:公开的内容权力运行应包括权力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办事流程、责任单位、监督方式等,确保每项权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其五是“制权”:对于保留、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权力事项,按照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的要求,加快实现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
地方各级推行的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可由本级政府提出,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由本级政府部门提出,经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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