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 外改用近光灯;
2,在窄路、窄桥与
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3,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 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应使用近光灯;
4,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
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 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5,夜间在没有照明条件的道路行车,当车速低于每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近光灯;当车速高于每 小时30公里时,可使用远光灯。 夜间车辆通过照明条件好的路段,应使用近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