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如何认定赔偿?年龄68岁,上班两个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如题所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一般应按月支付,并执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直到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10年的(含10年),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1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20倍。供养亲属有数人的,其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年龄已超过人口平均寿命的,应按月领取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50%。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亡职工父年满60周岁、母满55周岁;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仍在校学习、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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