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于4月16日入职收银员一名,当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天5月15日,试用期最后一天。

单位现因其服务态度问题,想辞退该员工。
请问:1、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最后一天提出解除合同应该按照提前一个月还是提前三天来处理?
3、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因为现在已经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因此不可能按照试用期提前三天处理,因为第二天已经超出了试用期,只能按照提前一个月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办理。这样的话,劳动合同需要签订,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三个月。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书面通知其将在下个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你们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追问

那么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呢?

追答

工作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

追问

目前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也只是口头承诺,是否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将试用期改为两个月呢,这样是否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呢?

追答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的话,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年。如果同意签订试用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其离职。
不过一般你这种行为如果她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话,很可能会被认为是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问

下午先找她谈谈看,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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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5
1、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可以即时解除
3、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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