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水质标准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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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4

自来水水质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扩展资料: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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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4
http://baike.baidu.com/view/554384.htm
附录表1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0.05   铅(mg/L) 0.01   汞(mg/L)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性状和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0.3   锰(mg/L) 0.1   铜(mg/L)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4、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附录表2
  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 0.8 ≥0.1 ≥0.02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附录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0.7   铍(mg/L) 0.002   硼(mg/L)0.5   钼(mg/L) 0.07   镍(mg/L)0.02   银(mg/L) 0.05   铊(mg/L)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0.02   苯并(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200
附录表4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20   3、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5   铁(mg/L) 0.5   锰(mg/L)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0.4   黄原酸丁酯(mg /L)0.001   氯化乙基汞(mg /L)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5   氡(pCi/L) 300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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