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包括哪些职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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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县(旗)到乡(镇)五级人民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确定,有以下特点:

(1)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公务员,但他们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所谓政府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分别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分别包括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政府组成人员有任期限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五年。

我国公务员没有分政务类与业务类,这主要是从我国政治制度来考虑的。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两党或多党政治,为了减少政党竞争对政府正常行政工作的影响,将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务类公务员,包括内阁成员及其助手。他们由选举产生政府任命,有严格的任期,与政党共进退。另一类为业务类公务员,也称为职业文官,通常包括副部长以下的人员。他们一般由考试录用,职务常任,非经法定事由,不可以任意辞退。这样每次政府领导人更迭,影响的只是上层少数人员,大部分职业文官保持基本稳定,国家机器能照常运转。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不存在因执政党更替而影响政府稳定的问题,所以没有必要将公务员分为西方国家那样两种性质不同的类型。但考虑到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政府组成人员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任命,故对属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在产生和任免上做出例外规定,其他方面均按公务员制度执行。

(2)工勤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这里所说的工勤人员,是指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机关食堂、车队、清洁服务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虽然也由国家财政出资雇用,但不属于公务员。其原因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是其工作性质不同。他们不行使机关的职能,而是为行使职能的人提供后勤服务。二是有利于精简人员、减少财政开支。过去由于第三产业不发达,生活服务业社会化程度低,各机关自己办“社会”,建设各自的生活设施。从发展方向看,机关生活后勤应逐步实现社会化。所以,在机关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论其原来是干部还是工人,都不列入公务员。

(3)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定批准,其工作人员可以列入公务员范围。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行政管理中政府与公益事业性组织不分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着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却被列为事业编制,如各地的商检局、工商局以及部分税务局和公安派出所等。为了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除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也可划入公务员的范围。但学会、协会等组织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从上可见,公务员的范围与干部范围不一样。公务员仅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只相当于原来干部范围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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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7
第2个回答  2017-08-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职业列入公务员。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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