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有强制要求

本人07年进厂并缴纳五险,但是单位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一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12年下半年才开始缴纳,请问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否可以要求补缴? 公司非国企证据补充:请列举你拥有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如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借款欠条或者短信记录等

存在强制要求缴纳的。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会有相应的处罚,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具有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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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至于是否可以要求补缴,我个人认为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由管理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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