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非法定条款,但其约定后便与法定条款一样也具有法律效力。
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这个期间,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你二倍的工资。
4、“离职半年了,这期间从未向我支付补偿金,我还有义务遵守这协议吗?”,这个请你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满意的可向劳动监察机关投诉,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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