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5月份入职某软件公司,2014年11月主动离职,入职时工龄累计已满2年,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每年可以享有5天的带薪年假,但是由于公司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导致我在公司工作的两年多的时间内未休过一天的带薪年假,现今我已辞职并入职另外一家公司,我的问题是:我可否要求上家公司支付我未休的10天年假的日工资收入的300%的补偿?证据补充:签有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