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特点是什么

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解答如下: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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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8
唐律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统治者考虑到国家的安危,统治效能的提高,再就是封建统治的物质基础了。唐代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作为对广大农民进行剥削的手段。耕种土地和各种徭役,都需要劳动人手,所以把户口、婚姻列于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开始,把一家一户治理好,对封建统治秩序的维护有着直接影响。故户婚放在职制之后。封建国家以备征战和生活所需,有了土地人口还要把剥削所获,收藏起来加以保护,故《厩库律》列于户婚之后。土地人口、封建国家的财物需要武装来保护,故《擅兴律》列于厩库之后。下列《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三篇是从犯罪行为对封建国家危害性大小依次排列的。因为贼盗是直接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官僚地主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的犯罪,故《贼盗律》放在擅兴之后。打架斗殴,欺诈伪造,也危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但它轻于贼盗,故《斗讼律》、《诈伪律》放在贼盗之后。《杂律》是不能归类的内容,拾遗补阙,都放在一起成为一篇。《捕亡律》、《断狱律》两篇,是对犯罪者逮捕监禁、审讯、判决、执行,故放在诸篇之后。

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第二个特点:礼刑并用,道德规范溶于法律规范。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立汉上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汉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但是,也应该看到,“孝”作为道德规范赋,对加强家庭的凝聚力是起着积极作用的。例如《户婚 律》在家庭关系方面有父母、祖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的规定。所谓另籍,就是子孙与父母、祖父母分家单独另立门户;异财,是分异家中原有的财产。这个规定,结合《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条有子孙“供养有阙者,徒二年”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是防止子孙对父母、祖父母不尽孝道的措施之一。因为家庭中老人需要照料赡养,如果子孙另立门户,又把财产分掉,就不便照料和赡养老人,显然难以尽孝。当然,“孝”是有其特定的时代和社会的烙印的。但是,无论如何,自古以来,在家庭中提倡对父母、祖父母尽孝,使之老有所养,应该说这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作为法律文化,应该属于传统的优良法律文化之一。

此外,唐律把道德规定赋予法律内容,也加强了它的社会效应,试举一例,《条》“见起火不告救”条规定,如果有人看到某处起火,不呼救或不亲自去救火,要负法律责任,判处徒刑一年。这个事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起火的原因与看见起火的人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唐律却规定看见起火的人,应该呼救或自己亲自救火,否则要判处徒刑一年。唐律作如此规定,无疑是为了防止火灾的蔓延,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以加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过去有的学者说:唐律是以社会本位为原则,从这些规定来看,是有他一定道理的。

第三个特点:宽仁慎刑。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它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主要表现在:(1)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分二十等。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3)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古人认为绞刑能保全尸体,斩则身首异处,斩比绞为重。)这叫做“至死不复加”。减刑时,死刑减等,如斩刑减一等,不是处绞,而是减为流三千里。流刑减等,如流三千里减一等,一下就减到徒刑三年。这叫“二死三流同为一减”。(4)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功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总之,一部唐律都贯穿着轻刑原则。

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时,取慎重态度。唐太宗曾对他的臣下说:对待一般犯罪“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史载由于实际此制,而使“全活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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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在线。
第2个回答  2012-06-11
一,法制趋于完备,首先是法律形式的体系化,然后是法律内容的空前完备,最后是法律解释的精当。二,礼法合一,唐律中不少制度从儒家经典照搬,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经典理论为标准,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深受儒家精神影响。三,刑罚最为宽平,重刑条款大大减少,废除了酷刑肉刑,株连范围最窄。
第3个回答  2012-05-18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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